(2020)粤2072民初5921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921号之一


中山市智妻电器有限公司、王土春、王春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雷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智妻电器有限公司、王土春、王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0)粤2072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智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雷声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48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148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雷声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7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雷声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智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雷声电机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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