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342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3425号
中山市万福首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万福首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万福首饰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3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万福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优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款506198.75元及相应利息(以506198.7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2019)粤2072民初13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