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725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7256号
黄帧府:
本院受理原告廖善溪诉被告中山市合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帧府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第三人黄帧府不在户籍地上居住,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7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善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该款原告已交)。
(2019)粤2072民初17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