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725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7256号


黄帧府:

本院受理原告廖善溪诉被告中山市合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帧府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第三人黄帧府不在户籍地上居住,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7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善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该款原告已交)。

(2019)粤2072民初17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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