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3959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3959号之一


中山市小榄镇巷子里餐厅、彭俏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蓝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巷子里餐厅、彭俏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巷子里餐厅、彭俏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蓝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备货款127600元和利息及逾期金(其中20000元从2018年8月5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0000元从2018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000元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000元从201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000元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17600元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蓝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3元(已由原告广州市蓝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巷子里餐厅、彭俏婷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州市蓝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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