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908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9082号
黄卓文:
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9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卓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物业费713.5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卓文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被告黄卓文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