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110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粤2072民初1110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徐市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万慧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市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市平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万慧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市平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2日解除;

二、被告徐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万慧超市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000元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以9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3月10日起、自2020年4月10日起、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徐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万慧超市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300元;

四、被告徐市平缴纳的租赁押金28000元归原告广东万慧超市有限公司所有;

五、驳回原告广东万慧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广东万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63元,被告徐市平负担1227元(该款原告广东万慧超市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徐市平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徐市平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广东万慧超市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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