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251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2516号
中山市古镇镇豪哼灯饰厂、徐立胜: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今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镇豪哼灯饰厂、徐立胜、尹继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2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古镇镇豪哼灯饰厂、徐立胜、尹继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门市今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731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镇豪哼灯饰厂、徐立胜、尹继超共同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江门市今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被告中山市古镇镇豪哼灯饰厂、徐立胜、尹继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江门市今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姚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