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5733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5733号

 

周新庭:

我院受理原告曾敬森与被告周新庭、徐周英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号为(2020)粤2072民初15733号 】一审已结案,现曾敬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对被上诉人徐周英与被上诉人周新庭夫妻共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裕民村“宝鸭塘”紫熙园5期12幢502房的房地产一座【登记在被上诉人徐周英名下;预售许可证号:中建房(预)字第2014348号】进行析产;2、确认被上诉人徐周英与被上诉人周新庭按份共有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裕民村“宝鸭塘”紫熙园5期12幢502房的房地产一座【登记在被上诉人徐周英名下;预售许可证号:中建房(预)字第2014348号】,被上诉人徐周英与被上诉人周新庭对该处房地产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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