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5558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5558号之一

 

中山市沐芷灯饰有限公司、唐光飞: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原飞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沐芷灯饰有限公司、唐光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55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原飞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深圳市原飞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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