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047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047号
刘红胜: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军诉被告何淦华、刘红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定作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整及其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12.31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1日,按LPR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违约金2%为准);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粤2072民初5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6月1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