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78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780号
李仁锡:
本院受理原告方明、彭苗苗与被告李仁锡、第三人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补充证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仁锡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梁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