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448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4480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永昌利金属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哈纳斯塑料粉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永昌利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448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人民币216993元及利息83083元(145250元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7日为83083元;71743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360元;
以上合计317436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粤2072民初4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永昌利金属制品厂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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