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68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2683号
麦健礼、何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颖模具配件店与被告麦健礼、何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68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麦健礼、何秀娟清偿货款合计人民币2649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7年10月6日计至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为5432元),以上本息合计31931元;
二、被告麦健礼、何秀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1)粤2072民初26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麦健礼、何秀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谭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