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37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377号
岳茂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通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茂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37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间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涉案车辆;
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租金5280元(从2021年3月1日按每日120元/天计至返还车辆之日止);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粤2072民初5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岳茂鑫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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