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715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7156号
卢锋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苇权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715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59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粤2072民初7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卢锋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9时3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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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谭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