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941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9410号
重庆诗浩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日洋纺织制衣厂与被告重庆诗浩商贸有限公司、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94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重庆诗浩商贸有限公司、卿红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55140.7元及利息581.6元(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5514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3月1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8日);
二、被告重庆诗浩商贸有限公司、卿红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重庆诗浩商贸有限公司、卿红向原告支付担保费700元;
四、被告重庆诗浩商贸有限公司、卿红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诉讼保全费。
(2021)粤2072民初94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重庆诗浩商贸有限公司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谭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