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134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2134号
冯满峻: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板芙镇福成饲料店与被告冯满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1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为1391.1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为2143.78元),暂合计为28699.93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粤2072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满峻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承办法官:刘旭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