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733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733号
杨建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杨建云、王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建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偿还垫付抢救费用8517.53元及利息(以8517.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偿还垫付抢救费用3650.37元及利息(以3650.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杨建云32元,被告王华平负担20元(原告已预交52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各自负担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潘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