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593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2593号
钟伟:
本院受理原告冼伟标与被告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59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所得工资141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以上合计6910元。
(2021)粤2072民初2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钟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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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潘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