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682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682号


林翠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胜、林翠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胜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编号为“0200003201907876”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吴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40213.4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3日利息11306.09元,罚息1289.95元,复利63.7元;利息: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利率8.3125‰计算;复利: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之日止,以实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46875‰计算;罚息: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46875‰计算);

三、被告林翠媚对上述被告吴海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被告吴海胜、林翠媚负担(该款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吴海胜、林翠媚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潘霞慧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