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6195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6195号
胡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胡勇、庞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6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偿还垫付抢救费用20062.14元及利息(以20062.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庞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偿还垫付抢救费用8598.06元及利息(以8598.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胡勇、庞海负担(该费已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预交,被告胡勇、庞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516元给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潘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