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073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073号

   

朱志军、中山市卓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舒世阳与被告朱志军、中山市卓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07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99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欠条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1)粤2072民初5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朱志军、中山市卓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承办法官:刘旭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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