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073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073号
朱志军、中山市卓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舒世阳与被告朱志军、中山市卓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07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99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欠条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1)粤2072民初5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朱志军、中山市卓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承办法官:刘旭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