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059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059号
罗敏泉:
本院受理原告梁笑君与被告罗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05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从2020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粤2072民初5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罗敏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0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829 承办法官:吴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