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348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348号


中山市横栏镇仕达通灯饰厂、范定胜:

本院受理原告文佩玲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仕达通灯饰厂、范定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仕达通灯饰厂、范定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文佩玲劳务报酬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文佩玲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仕达通灯饰厂、范定胜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文佩玲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张庆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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