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58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584号


曾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何云峰与被告曾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58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322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1)粤2072民初5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曾志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89828575、89828608承办法官:许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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