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58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584号
曾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何云峰与被告曾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58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322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1)粤2072民初5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曾志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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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9828575、89828608承办法官:许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