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3157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8-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13157号


中山市利好服饰有限公司、陈辉、张桂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向华布业商行诉被告中山市利好服饰有限公司、陈辉、张桂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利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709122.85元;二、判令被告中山市利好服饰有限公司以欠付的货款709122.85元为计息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上浮50%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止2021年5月12日为23982.42;以上第1-2项合计733105.28元;三、判令被告陈辉、张桂坚对被告中山市利好服饰有限公司上述1-2项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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