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2949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8-03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12949号
钟步深: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琼与被告钟步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清偿货款36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7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钟步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承办法官:刘旭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