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4102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8-03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14102号

 

许全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飞鸿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沃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全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为31174元;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117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3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许全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承办法官:刘旭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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