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0055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8-03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10055号
李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唐站东与被告李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5395元及利息66063元(从2020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7日,735395元×15.4%/年÷12个月×7个月=66063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国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承办法官:刘旭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