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79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9-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791号


佛山市猎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猛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进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希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希贵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猛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689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68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猛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猛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猛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中山市希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猛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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