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6431号
责任编辑:黄俊萍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 16431号
黄敬林:
本院受理原告曾红生诉被告黄敬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2072民初1643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37092元及利息(自2021年元月一日按月息5厘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021)粤2072民初16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敬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