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1027号
责任编辑:黄俊萍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1027号
张模杰:
本院受理原告周楚云与被告张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模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周楚云清偿借款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周楚云预交),由被告陈模杰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周楚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