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7275号

责任编辑:黄俊萍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0-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7275号

邱华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邱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727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4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021)粤2072民初17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邱华燕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2日10时3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   承办法官:吴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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