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8255号之一

责任编辑:黄俊萍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8255号之一

广州白云区星源服饰辅料厂、胡建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白云区星源服饰辅料厂、胡建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1)粤2072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建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847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胡建花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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