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债务终执行

四年债务终执行

责任编辑:程广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3-08-07

    “快四年了,我终于可以拿到我的赔偿款了,谢谢黄法官,谢谢……”申请执行人蔡某芳对黄炳炎庭长说。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3日,冯某平与蔡某芳因家庭琐事互相辱骂,继而互相推搡、殴打,冯某平的丈夫麦某华见状冲前联手跟蔡某芳殴打。蔡某芳便冲进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砍向麦某华,麦某华亦从天井取柴刀向蔡某芳砍去。后邻居报警,蔡某芳、麦某华均被送往东凤医院住院治疗。其实,蔡某芳系与麦某华的哥哥同居,麦某华、冯某平、蔡某芳及麦某华的哥哥均居住在同一处房屋,系亲戚关系。后经东凤公安分局横沥派出所三次调解,蔡某芳与麦某华达成调解协议。因蔡某芳无钱交医疗费被迫出院,已成残疾,双手变形不能干重活,于2008年3月4日向原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麦某华夫妻支付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2008年8月12日原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麦某华、冯某平需连带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合计14000多元。原告蔡某芳不服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1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麦某华、冯某平需向蔡某芳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6000多元。
    但麦某华、冯某平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蔡某芳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黄炳炎承办。经联查,两被执行人麦某华、冯某平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查明两被执行人目前系低收入家庭。经对被执行人冯某平实施司法拘留后其亦无履行义务,后来两夫妻离开中山就一直没有回来。案件于2009年7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思想极端,案件陷入僵局
    由于赔偿款无执行到位,蔡某芳对该案的执行情况有很大的意见,认为被执行人无赔钱,其亦可以用刀将被执行人砍残,产生极端思想,且曾携带小菜刀藏在包里到庭,幸亏被发现,经原执行一庭庭长雷德明思想教育后写下了保证书。
   由于麦某华、冯某平离开了中山,不知其下落情况,案件陷入僵局,执行难以展开。承办人只好每年提取被执行人麦煊华的在村里的分配收入,但每年只有800-1000元,同时经请求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核查,亦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镇府部门、村委联手做思想工作
     申请执行人蔡某芳没有收到赔偿款,按捺不住到东凤镇政府、民政局等部门上访,经常坐在法庭门口赖着不走,称再也无法生活,要与被执行人麦某华的母亲、妹妹一起死,以极端的方式要求解决问题。承办人亦到东凤镇政府与主管民政的镇领导、民政办、司法所等部门通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就对申请执行人蔡某芳实施经济救助达成一致意见,由中山市东凤镇红十字会对蔡某芳及其儿子救助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麦某华的母亲系与蔡某芳同住的,东凤镇穗成村妇女主任亦与蔡某芳做思想工作,劝说其放弃对被执行人家人进行报复的思想并帮助其找到合适的工作。
把握先机,看准切入点,一击即破
    2011年底,承办人了解到被执行人麦某华所在的生产队有分配地,分配面积每人100平方米,虽然该分配地无证,但经向穗成村委了解,该土地虽无证件,但在村内可以内部流转,价格每平方米约1000元,为此,承办人迅速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拟分配的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送达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及生产队。2012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蔡某芳突然来电,称被执行人麦某华回来了,请执行干警马上赶往穗成村,黄炳炎庭长马上安排执行干警前往将麦某华带回了办公室。经询问,被执行人回来目的系解决父亲房屋产权及生产队拟分配得土地问题,拟将分配的土地进行出租、转让。双方当事人见面一轮激战后,经黄庭长劝说调解后将赔偿款的标的确认,但申请执行人要求需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000元,双方和解再次陷入僵局。被执行人麦某华称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肯一起解决房屋土地问题,则宁愿去坐牢亦不会给一分钱。
黄庭长经向双方详细了解后发现问题的关键,系祖屋、新地所有权的问题。经黄庭长阐明法理,权衡利弊,抱着案结事了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悉心教育后,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麦某华搬迁出祖屋(系父亲麦某康名下,已故),麦某华、母亲、妹妹放弃对该房屋所有权的追索,该房屋归麦某华哥哥所有,新分配土地归被执行人麦某华所有。母亲在分配得新土地及建新房后亦要搬迁出祖屋。最后,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四方当事人亦当场到东凤镇穗成村委签订协议书,麦某华亦将余下20000多元的执行款交到来本院。
仇恨化解,各取所需,互相示好
    申请执行人蔡某芳亦尾随来看看麦某华有没有按照协议缴纳执行款,蔡某芳见到麦某华交下执行款后,就向麦某华说,之前跟你说了一些难听的话,我在此向你道歉,你有时间可以回来看看你母亲和哥哥(患有精神病),我也希望你在外面能够赚得多点钱。麦某华亦表示,反正现在我也交了执行款,以后见到面我也很乐意同你打个招呼,你不犯我,我也不犯你,以后大家各行各路。
    2012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蔡某芳收取了余下执行款24766元,本案终于执行完毕。
    后记——案件虽经历了四年之久,但案件了结后,昔日斗得你死我活的仇恨消失了,换来的却是相互示好的态度。也许,时间让人明白到了仇恨的可怕,友好的珍贵。


     (执行一庭陈觉天供稿)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