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756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1-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756号
姚青良:
我院受理原告杨关勇与被告赵路军、路镇华、陈元平、姚青良、刘向华、中山振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号为(2021)粤2072民初1756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振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1、 请求撤销原审(2021)粤2072民初 1756号民事判决;
2、 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杨关勇支付赔偿款;
3、 请求改判由被上诉人赵路军、刘向华、姚青良、湖南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责任比例向被上诉人杨关勇支付赔偿款;
4、 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5、 请求判令由全体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