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3522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1-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3522号
吴勇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宇的斯灯饰电器厂与被告吴勇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352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2095.62元,请求金额暂合计16575.62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1)粤2072民初23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勇葵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0 承办法官:黄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