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3541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1-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3541号

 

杨频、李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华丰精细化工厂与被告杨频、李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354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9270元给原告,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以上暂合计:49270元。

(2021)粤2072民初23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频、李桂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0  承办法官:黄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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