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4146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1-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4146号
首德乐:
本院受理原告蔡坚明与被告首德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414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人民币276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1)粤2072民初24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首德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0 承办法官:黄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