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3512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1-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3512号
何宏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金诉被告何宏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因你至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粤2072民初2351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张玉金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341000 元及逾期利息27715.7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11日为27715. 72元),合计368715.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2021)粤2072民初23512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