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封包起纷争 女顾客面部受伤

  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日期:2014-02-12

    商报讯 因在商场购物与保安发生冲突,导致自己面部受伤,王女士将该商场所属公司告上法庭。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依法审理了这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公司赔偿王女士10148元并口头道歉,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起诉中,原告王女士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148元、整容手术费6000元、面部毁容精神损失费2万元、误工费3000元、受暴力侮辱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81148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下午4时许,王女士在进入被告公司所属的购物广场时,因封包问题与防损员黄某勇发生争吵,双方一度发生推搡行为,后黄某勇用其手中的对讲机砸向王女士眼部,致使其眼部受伤。事故发生当天,王女士到医院诊治,诊断意见为颅内未见明显血肿,颅骨未见明显骨折,左额部及左侧颧面软组织肿胀,为面部软组织裂伤。2013年1月4日,王女士到市人民医院复诊,被诊断为左下脸皮肤挫裂伤术后疤痕形成,治疗意见为门诊疤痕治疗,坚持半年;半年后视情况做修复美容手术,费用约6000元。以上均是门诊,没有住院,王女士共支付医疗费用2148元。事发当日下午5时许,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黄某勇被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院认为,黄某勇作为被告公司的防损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王女士伤害,被告公司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王女士医疗费2148元、整容手术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10148元;被告需当面向王女士口头道歉;并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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