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厂区被狗咬伤法院判狗主人“买单”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2-18

    本报讯 员工在厂区工作时间上洗手间,被老板饲养的狗咬伤。在小榄一间电器厂上班的阿惠,去年10月就遭遇了这么一件不幸的事。阿惠索赔3000元并要求老板保证她在15年内不会因为狗咬伤而病发,由于工厂老板只愿意承担医疗费和3天的误工费,阿惠最终通过起诉维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工厂老板麦某赔偿阿惠1800元。
    ■员工被狗咬伤,狗主人仅支付医疗费
    31岁的阿惠是广西人,在小榄镇某电器厂上班。工厂老板麦某在该厂内饲养了一条狗,但是没有将狗拴住,而是让狗在厂区内随意走动。2013年10月9日下午,阿惠在厂内工作期间上洗手间,不幸被该狗咬伤右脚脚踝。
    受伤后,阿惠被送往小榄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患者被狗咬伤右下肢,未出血。医生为阿惠注射了两支进口狂犬疫苗。去年10月12日,阿惠再次到小榄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荨麻疹。4天后,阿惠再次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阿惠认为,自己被咬伤后多次做噩梦,还出现了皮肤过敏的症状,她向麦某索要赔偿,但遭到了拒绝。
    去年11月15日,阿惠向警方报案称被狗咬伤。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麦某仅承担了医疗费和3天误工费189元,她拒绝对阿惠作出其他赔偿,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和解。
    ■伤者起诉索赔,最终获赔1500元
    随后,阿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麦某支付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3500元,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阿惠15年内不会因为被狗咬伤而病发,若病发由被告麦某承担责任。麦某没有到庭应诉提供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作为管理人和饲养人的麦某梅应当对狗咬伤阿惠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酌定营养费为300元;被狗咬伤是诱发狂犬病的主要途径,而狂犬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势必对阿惠的精神产生不良影响,法院酌定精神损失费1500元为宜。
    不过,阿惠要求麦某出具保证书,保证其15年内不发病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项诉讼请求属于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情,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将来病发,阿惠可在实际发生后再向麦某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阿惠的这项请求,判令麦某赔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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