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不交车 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2-27
12月21日,我院执行局干警赴市公安局就被执行人阿红(化名)名下的小车进行交接,随后立即将该车扣押至公物仓,并将对该车实施拍卖处理。
实际上,这不是一次普通的扣车,涉案车辆从遥远的甘肃驶回中山,而且有三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阿成(化名)和阿红为夫妻,共同经营中山市某电器公司(化名),因经营困难向徐某(化名)借钱,但迟迟未还,徐某告上法院,我院判决阿成、阿红、中山市某电器公司向徐某偿还借款11.9万余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
判决生效后,阿成、阿红、中山市某电器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我院于2021年5月拍卖了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的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受偿4.3万余元,还有十余万元未受偿。
另外,我院在诉讼阶段实施了诉讼保全:查封了阿红名下一台小型汽车(上述查封的财产未扣押,由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登记),进入执行阶段,该车应交由我院处置。但阿红拒不配合交出该车,2021年4月,我院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设备尚在执行中,故未强制要求被执行人阿红交出该车,待评估结果作出后才处置车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我院的处理方案。
上述机器设备的评估报告作出后,因设备价值明显不足以偿债,申请执行人请求我院扣押上述车辆,我院法警经过一个星期的查找,未发现该车,随后干警又多次电话、短信、书面邮件联系阿红,要求其交出车辆,并告知其不交车的法律后果,但阿红某置若罔闻,以不知晓车的下落为由拒绝交出车辆。
拒不履行被追究刑事责任
阿红的种种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院于2021年10月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小榄分局,由其侦查。公安人员接触本案后,迅速与阿红联系,阿红得知案件移送公安后,有所紧张,打电话与法院干警沟通。
公安人员经调查得知阿红将车交给了案外人龙某(化名),并告知龙某来法院说明情况,但龙某称其已将车交给了其他人,拒不交车,也不说明车的进一步下落,法院执行干警告知其不交车的法律后果,他却十分嚣张。
因公安、法院施加给阿红的压力以及申请执行人索债的压力,阿红与阿成于2021年11月主动来法院做笔录称,阿成将车抵押给龙某借钱抵债,阿红签字同意该行为,于是,我院进一步认为龙某、阿红、阿成共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该情况反馈公安部门,并补充相关材料移交。
公安部门于2021年12月对阿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予以立案侦查,并对龙某、阿红、阿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车辆的最终扣押
因龙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积极查找该车辆的线索,并最终得知该车已被龙某卖往甘肃,其家属乘机前往甘肃,并将该车从甘肃开回中山,交给市公安局。随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通知我院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该车的故事暂告一段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要以“赖”抵债,拒不提供财产线索就可以,却不晓得此类行为很可能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该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若确实存在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等问题,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切忌逃避执行、拖延执行。
中山二院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