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336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09
(2021)粤2072民初2336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尹朝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朝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23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尹朝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至2021年12月的管理费2342.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应付违约金,以每季度应付物业服务费585.63元为计算基数,自每季度首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尹朝旺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尹朝旺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0元,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