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65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6553号

潘华祥:

本院受理原告姚明松与被告潘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655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16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务费总数每月百分之一的金额160元,18个月合计2800元;

(2022)粤2072民初655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潘华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3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承办法官:廖志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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