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65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6553号
潘华祥:
本院受理原告姚明松与被告潘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655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16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务费总数每月百分之一的金额160元,18个月合计2800元;
(2022)粤2072民初655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潘华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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