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660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6605号
陈淳汶: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淳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660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66.09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227.91元、罚息1071.48元,共计1299.39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任性贷用户服务合同》约定计算);
三、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公告费等费用;
(2022)粤2072民初660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淳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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