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2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2023号
中山市都唛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都唛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都唛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提供涉案148首视听作品(详见附表)的点播服务,并从其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被告中山市都唛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74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40元,由被告中山市都唛娱乐有限公司负担50元,并直接向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