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15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2154号

邓卫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优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卫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邓卫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优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优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邓卫松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优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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