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62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623号

施芳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芳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施芳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鑫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1481.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6148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4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鑫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施芳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鑫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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