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6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653号
蓝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蓝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89.51元及罚息(含复利)[罚息(含复利)以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3.5%计算];
二、被告蓝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蓝燕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